刑事传唤不需要通知家属。
传唤的要求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的含义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
刑事传唤的条件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刑事传唤的注意事项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3.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1.拘传是具有强制力的,而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2.使用对象的范围也不同;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可适用于其他诉讼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