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条件和限度是如何规定的?

减刑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有效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积极检举监狱内外发生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三)在科技或技术领域取得显着的发明创造或重大革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展现出舍己救人的高尚品质;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展现出卓越的贡献和表现;

(六)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

关于减刑的限度,具体规定如下:

1.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超过十三年。

3. 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超过二十五年;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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