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公司财产混同时,债权人向夫妻公司追债的,有以下几种策略:
1、只向公司追债。
这适用于夫妻公司具有偿还能力,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只要公司有钱有能力的,直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就可以了。要是公司一拖再拖,甚至没有清偿意愿的,债权人直接委托公司法律师到法院起诉公司追偿。
2、同时向公司及夫妻追偿。
当公司没有资产、没有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股东夫妻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主体是单一的,即使形式上不是一人独自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可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务的相关规定处理,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债权人就能最大程度追回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对债权人而言,无证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责任,只需要委托公司法律师到法院立案起诉就可以了。当然了,为了确保胜诉,在起诉前积极收集对方财产混同的证据,自然是最好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