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但是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那么变卖行为无效。
在处置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要经过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如果第3人是合法取得的,按照规定,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依法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