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标准:
1、根据家事代理理论,夫妻之间对于日常事务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合理地将夫妻一方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因处理日常事务而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根据债务人配偶的行为,可以推定出其配偶知道该债务存在并实际予以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虽不属于家事代理,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根据婚姻法理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应从债务设立的目的、债务设立的正当性、债务与家庭生活的关联程度、债务利益的去向及用途等方面来判断。
4、不属于家事代理,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根据债的相对性理论,应以行为相对人为债务人,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