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指依法享有房屋产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业主享有建筑区划内的住宅、庭院等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不仅拥有房屋所有权,还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需履行物业服务、配合管理等义务。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业主即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与义务对等。《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业主是指依法享有房屋产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业主享有建筑区划内的住宅、庭院等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不仅拥有房屋所有权,还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需履行物业服务、配合管理等义务。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业主即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与义务对等。《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