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①资产出售;
②企业兼并、联营、股份经营;
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
④企业清算;
⑤企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
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和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