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两种抗辩权,主要区别在于行使主体和行使时机的不同。
1. **不安抗辩权**:由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认为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提前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卖方认为买方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暂停交货。行使时需有合理依据,且需在对方履行前行使。
2. **先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时行使。例如,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方先履行,后履行方可拒绝履行。
两者均以对方无法履行为前提,但不安抗辩权更侧重于对方履行能力的不确定性,而先履行抗辩权则侧重于履行顺序的安排。
《民法典》第563条、第564条规定了两者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