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之一,表明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未予受理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之一,表明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未予受理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