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被拖走后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车被拖走后处理流程:

1、携带个人身份证以、驾驶证原件以及行驶证在收到处罚通知15天内到车管所违法处理窗口办理违章处罚手续;

2、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缴纳罚款后领取执法单位出具的载有停车地点放车单到该停车地点提车。

交警可以将机动车拖走的情形:

1、违规停车妨碍交通且车主不在现场,或者车主不配合交警的工作,没有及时把阻碍交通的机动车移开和驶离;

2、车辆出现故障不能够及时修复,无法启动和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发生交通事故而无法继续行驶或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对事故车进行鉴定和检验;

4、一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被扣留的车辆: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事故车被扣留的期限:

1、醉驾造成的事故比较简单,事故处理走的是简易程序,扣留15日之内能取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起五日内,交警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通常为两个工作日确认,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取车。

2、一般情况下对醉驾车辆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扣留35日之内能取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3、对醉驾车辆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取车,因此扣留65日之内能取回: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4、对醉驾车辆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此种情形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车,即为违法扣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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