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若欲逮捕其拘留之嫌疑犯,必须首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得到其批准方可执行。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拘留了某个嫌疑犯之后,如果判断其需被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天起算,提请所属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而检察院也应对此过程给予足够重视,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计算,应在七日内对此做出批准或否决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