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哪些

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下:

1、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

2、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

3、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0)
普法专栏的头像普法专栏
上一篇 58分钟前
下一篇 53分钟前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