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同住人区别是如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居住权性质:

第一、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第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第三、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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