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婚姻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形成的特殊婚姻状态。
2、构成事实婚姻需满足几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必须均无配偶;二是必须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三是周围群众公认其为夫妻;四是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
3、我国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新的的事实婚姻,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