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允许通过民政局离婚

不允许通过民政局离婚的情形: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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