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并不等于受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备管理指挥、调度、报酬发放等劳动权利。劳务合同一般不包含上述内容,劳动者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如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项。而劳务合同则通常用于从事不具有管理职能的劳动,如设计、装修、搬运等。
因此,签订劳务合同并不构成受雇关系,劳动者享有不同于劳动关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2条、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