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要扣车吗

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扣车,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决定。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时,如果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扣车,是有条件限制的,就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是根据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收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如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等等。

因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各方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判定,如果成因不能简单判定的,就需要进行检验、鉴定。

扣车后的提车期限: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三十日内或在公告三个月内提车。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虽未发生交通事故,但有以下情形的,交警部门应当扣车: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4、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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