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场合耍流氓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若行为人使用言语或肢体对他人进行侮辱、威胁,造成他人精神损伤或治安管理处罚,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行为需具备主观故意,且具有伤害他人心理或生理状态的意图,才能认定为犯罪。
引用法条:《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