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婚证流程

办结婚证流程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相关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相关材料具体是指:

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根据结婚人员的国籍和地区不同而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大陆公民、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一)双方均为我国大陆公民领结婚证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首页复印件并在户籍所在单位盖章;

(2)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三张2寸红底的两人合照照片。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2)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七)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结婚登记的注意事项:

1、登记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编号必须一致;

2、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补办

3、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要符合结婚的条件。

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双方已达到了结婚的年龄,即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3、男女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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