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合同的无效,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对购房者的损失双方应该均担。购房者在返还房屋后需要重新购置房屋,巨大的房屋差价就是其实际损失。原房东是没有损失的,而是获得了巨大的拆迁利益。

因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原房东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相反,购房者重置购房受到了巨大损失。两者的不同结果产生了巨大的不公平。《民法》讲究的是公平原则,这个不公平的后果需要法院来均衡。我认为为了公平,首先应该保障购房者从新购房所需要损失部分,原房东应该从获得拆迁利益中弥补购房者的损失。现在法院判决也基本采纳这种观点。但原房东即使补给了购房者房屋重置所需要的资金,其仍然剩余巨大的利益,这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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