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是否犯罪,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如果是以使用为目的,则构成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已经伪造了禁止流通的货币,但尚未使用,则其可能构成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二、如果行为人不以使用为目的,而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则其不构成犯罪。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构成诈骗罪的原因:
一、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是为了保护国家的货币制度,即国家货币的公共信用。
伪造货币罪所侵犯的法益正是作为一国商品交易重要手段的货币的公共信用。
伪造正在流通中,或者可以兑换为流通中货币的货币,严重损害了国家发行货币的社会公信力,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一国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政局稳定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各国均将伪造货币罪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予以严厉打击。
二、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虽然也会对一国货币的公信力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由于这类货币在经济交易层面上已经停止流通了,对商品经济交易安全、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极小的。
这类退出流通市场的货币已不再具有作为价值符号的功能,其也主要是在收藏品市场存在交易,变成了一种收藏品。
在我国,已经退出流通市场的第一、二、三套人民币,由于发行时间较早、群众收藏意识不强、分步回收较为彻底等,导致这三套人民币存世不多,价格不断升高,特别是部分稀少版别,其价格甚至达到了天价的程度。
因此,犯罪分子伪造已经退出流通市场的人民币,其主要目的在于以假乱真,骗取当事人的钱财,其侵犯的主要是群众的财产权利,而非货币的公共信用。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
二、客观方面
1、 伪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伪造货币,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2、 伪造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含硬币、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错版”人民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其他国家及地区的货币。
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 行为人所伪造以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
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客观上可能制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货币的货币,即使没有完成全部印制工序,也构成伪造货币罪(未遂)。
行为人制造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三、主体方面
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
伪造货币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我国刑法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
一般来讲,伪造货币的目的是为了将其投入使用以牟取非法利益,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为即便行为人虽不具有使用的目的,但明知伪造的货币将会落入他人之手并置于流通,这种情形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