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是指发出要约的一方,受要约人则是接收要约的一方。二者区别如下:1. 发起行为不同。要约人是合同订立的发起者,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而受要约人是被动接受建议的一方。例如,商家向消费者发送商品报价单,商家是要约人,消费者是受要约人。2. 权利义务不同。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内容约束,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受要约人有权在有效期内决定是否承诺,若承诺则合同成立。3. 法律责任差异。若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受要约人逾期承诺通常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接受。4.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但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