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行为。
2. 它是法律赋予相对人的一种救济途径,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纠正可能的错误决定,保障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3. 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行为执行,但复议机关可依职权或申请人请求决定暂停执行。
4. 申请人需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一般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