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1、债权转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2、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属于不要式合同,债权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债权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1、债权转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2、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属于不要式合同,债权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债权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当事人达成合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