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在民法上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又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以下是物的概念和特征:
1. 物质性:物必须是物理上存在的实体,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例如,房屋、汽车是典型的物,而无形的权利(如名誉权)则不属于物的范畴。2. 可支配性:物需能被人类实际控制或利用。比如,阳光虽对人有益,但无法被独占支配,故不构成法律上的物;而矿泉水因可储存、交易,属于物的范畴。3. 财产性与非人格性:物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用于交换或满足需求,且独立于人身存在。人体器官在未分离前属于人格载体,一旦脱离身体(如捐献的血液),即可成为特殊物。4. 单一性与确定性:作为物权客体,物需特定明确。一台电脑是一个物,一批同类电脑则是多个物的集合,不能视为一个整体物。5. 合法性:物的流通需符合法律规定。毒品等违禁品虽具备上述特征,但因其违法性,不能作为合法物权的客体。
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