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产假规定如下:
1. 女职工顺产者,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期56天,哺乳期120天(含哺乳期内的连续休假); 2. 女职工难产者,产假增加15天; 3. 女职工剖宫产者,产假增加15天; 4. 产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状况调整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保障其特殊劳动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产假规定如下:
1. 女职工顺产者,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期56天,哺乳期120天(含哺乳期内的连续休假); 2. 女职工难产者,产假增加15天; 3. 女职工剖宫产者,产假增加15天; 4. 产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状况调整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保障其特殊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