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多个公司注销原有法人资格,共同设立一个新公司,原公司资产、负债由新公司承继(如A公司+B公司=C公司)。2. 吸收合并指一家公司存续,另一家或多家公司并入后注销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概括承受(如A公司+B公司=A公司)。3. 主要区别在于:新设合并产生全新主体,原主体均消失;吸收合并仅保留单一存续主体,被合并方解散。4. 《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