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嘱一字之差,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嘱是指立嘱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书面遗嘱,而遗赠则指立嘱人将财产赠与他人,且该赠与具有法律效力。若立嘱人仅作遗嘱,未明确指定受赠人,可能构成无效遗嘱,导致遗产分配不清。
若立嘱人仅以“遗嘱”形式处分财产,但未指定受赠人,法院可能认定其为无效,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若立嘱人以“遗赠”形式处分财产,且明确指定受赠人,则受赠人有权获得该财产。
因此,区分遗赠与遗嘱至关重要,务必明确指定受赠人,以确保遗产依法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8条、第1129条均对此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