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