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规定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一方的婚前财产一般不予分割。
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财产分割原则
1、平均分割原则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制度本身,已经包含了分割应均等的含义,所以,法院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以平均分配的一般原则予以判决。当然,如果双方协议不平均分配,一方自愿放弃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的情况,只要这种财产分割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法院也会予以认可。
2、照顾子女原则
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民事案件时,法院会将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以司法手段为保护、促进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3、照顾女方原则
虽然随着社会进步、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上得以落实。但还是不能忽视实际生活中,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和家庭生活方面的投入还没有达到平衡。
大多数情况下,女性比男性在家庭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直接结果就是,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获得更多经济收入等方面的投入变少。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离婚财产分割时,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更符合公平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当夫妻的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例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或者让无过错方优先选择。
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5、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还会根据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尽量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