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分别作出哪些处理

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必要时可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属于错告,如果对被控告、检举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

(四)属诬告陷害的,应依法追究或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在十日内按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处理不当,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对要案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必要时可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属于错告,如果对被控告、检举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

(四)属诬告陷害的,应依法追究或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在十日内按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处理不当,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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