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暴力取证案涉嫌哪些情形的,应予立案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 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 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
(0)
普法专栏的头像普法专栏
上一篇 4天前
下一篇 4天前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