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形式条件:
1、该补偿请求权仅限于离婚之时主张。
即需要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过程中向对方一并提出补偿请求,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不能再行提出。
2、作为家庭成员本身就负有照顾家庭的义务,所以请求权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抚养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负担较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补偿。
例如抚养照顾子女的照片视频、与学校老师沟通孩子学习的聊天记录、照顾孩子医疗事宜的相关诊疗证明等等,具体到个案所需证据不同。
3、具体补偿的数额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官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例如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家务劳动付出程度与时间、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离婚后双方的经济状况等等。
目前支持补偿的案件不多,且支持的数额不高。
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尚缺乏一系列具体衡量家务劳动价值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主要还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由法官考虑多种因素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021年,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主审法官回应其主要是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来确定补偿的数额。
事实上,这种明面上的补偿远远不足以弥补家庭主妇、全职奶爸在留守家庭过程中所失去的一切成长机遇,他们对家庭贡献的财产性利益也难以通过数额进行衡量的,补偿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安慰,尊重与肯定他们对家庭的付出,而那些在过程中失去的隐形机遇是不可能再被补偿的。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实践中,因担心离婚后生活困难而不敢离婚、委曲求全的情况也大量存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消除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
但要注意,夫妻双方只要离了婚,就不存在法律上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故而离婚经济帮助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救助手段,是法律对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救济,不属于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也不是对一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进行补偿。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对方经济条件更加优越或者己方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就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支持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这个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或者在离婚后没有住处;
第二,对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缺一不可。
另外,离婚经济帮助需要提出的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如果离婚时自己的财产或者分得的财产能够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但离婚后经济能力慢慢下降,导致生活困难的,也不能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于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平正义,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过错方的功能。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比较广,只需要在一方存在过错时,无过错方即可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法定过错情形包括: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同时,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以离婚为条件,需要在请求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如果一方不提出离婚,或者由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则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双方都不可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