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2.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由申请人选择。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某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应向所属市政府提出复议。4. 特定情形下,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