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离婚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这两种方式各有其特定的程序。
一、协议离婚的程序:
1. 申请阶段
夫妻双方需自愿决定离婚,并共同前往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 初步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无误,将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3. 冷静期
申请离婚后,会进入一个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如果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4. 再次申请与审查
冷静期结束后,若双方均未撤回申请,可以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申请并领取离婚证。此时,需提交一系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以及双方的照片。
5. 核发离婚证
经过审查,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离婚,并发放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 撰写诉状
首先,原告需要撰写民事诉状,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诉状应打印并手签名。
2. 立案
将诉状和相关证据提交至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进行立案。所需材料包括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明等。
3. 缴费与等待
立案后,按照法院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并等待法院的进一步通知。
4. 开庭审理
法院将安排开庭时间,并将诉状副本和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开庭时,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5. 调解与判决
如果调解成功,法院将出具《民事调解书》。如果调解失败,则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可能是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
6. 上诉与再次起诉
如果判决结果不符合双方或一方的期望,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