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继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主要基于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当相互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应当互负扶养义务。若继父与继女关系密切,且继父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可视为具有抚养关系。
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成立,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继父与继女形成抚养关系; 2. 继父履行了抚养义务; 3. 继女需依赖继父抚养成长。
若继父未履行抚养义务,继女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67条及第1068条。
(注:本文内容基于《民法典》条文,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