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须满足以下条件: – 职务上有便利; – 采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 非法占有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3. 法律依据:《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89条。
引用条款: –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 《刑法》第383条: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389条: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