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察看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一种处理措施,通常适用于试用期未通过考核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若员工未通过考核,用人单位可依法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予期满后仍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期间,员工仍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范围,其工资、福利等按原岗位标准执行。期满后,若员工继续不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符合要求,员工可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留用察看的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