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首先,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虽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却因为时间相隔太久、相关证据灭失等原因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应尽可能的保管好事故的相关证据,在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后,如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限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以免因为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理赔款三者险赔付纠纷。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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