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之债是指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给债权人,债的关系基于该特定物的存在而成立。例如,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交付的某件物品,该物品具有唯一性。此类债的特征是债务人交付的是某一特定物品,而非种类物。
种类物之债则是指债务人交付种类物,债的关系基于该种类物的普遍性而成立。例如,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交付的木材、布匹等,这些物品具有普遍性,可多次使用。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为特定物。若债务人交付的是某一特定物品,则为特定物之债;若交付的是种类物,则为种类物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35条规定:“债务人将特定的物交付债权人,债权人接受该物,发生特定物之债。”第436条规定:“债务人交付种类物,债权人接受该物,发生种类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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