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投保人有哪些权利

交强险投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6)保险公司应当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后,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赔偿保险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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