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协议离婚的程序:

1.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
(0)
普法专栏的头像普法专栏
上一篇 2026年3月15日 下午9:27
下一篇 2026年3月15日 下午9:2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